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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江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作者:二道江人大  来源: 中国政府网 更新时间:2015-08-17 09:22

  (2000年3月28日二道江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9日二道江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15年1月30日二道江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做好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就本区各方面的工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书面建议,包括: 

  (一)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 

  (二)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 

  (三)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形式。 

  本区国家机关和组织都必须尊重代表提出建议的权利,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代表建议。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区人大人事代表工委负责。 

  第五条  代表建议,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 

  第六条  代表建议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文字清楚。有情况分析,具体解决措施、办法。 

  代表提出建议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建议专用纸(有条件的应配有电子版),一事一案。 

  第七条  代表应围绕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突出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民生方面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公民隐私、公民申诉和群众请代表转交的信件,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不得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第九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大会秘书处议案组负责收集、整理、登记,大会主席团认为可以作为建议的予以受理;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负责,对认为可以作为建议的予以受理。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代表大会闭幕后十日内将代表建议转交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办理。主管部门应召开集中交办会议,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保证代表建议办理时间、质量。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不得延误或者自行转办。交办单位收回建议后,应当重新确定代表建议的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  “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应当确定一位领导具体负责建议的办理工作,明确具体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建立健全代表建议办理制度。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代表建议: 

  (一)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而且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 

  (二)应当解决、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采取措施,抓紧解决; 

  (三)对涉及全区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应当作为重点,专题研究解决; 

  (四)超出法律和政策规定,或者因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时,应当采取实地察看、走访代表、召开代表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代表意见,商讨解决办法,提高办理质量。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代表。 

  对情况复杂,在三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应当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向代表书面说明原因,可以延长,最多不能超六个月办结。 

  第十六条  属于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代表建议,会办单位要及时将办理情况送达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代表。 

  第十七条  建议的答复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内容要具体、明确、规范,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报送“一府两院”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再向代表作出答复。 

  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逐人答复。 

  第十八条  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在收到要求重新办理的意见后,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 

  承办单位对办理结果应当复查落实,对列入计划逐步解决已答复代表的,计划实施后应当再次答复代表。 

  第十九条  “一府两院”负责对所属各部门办理建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办、检查落实,并将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代表在收到答复件后,应当及时填写《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对办理不满意的,可以向承办单位提出意见,也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或者承办单位的上级反映,要求重新办理。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办理代表建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区人大常委会适时组成专题调查组,了解征求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向区人大常委会和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对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适时予以表彰奖励;对承办代表建议敷衍塞责、超过办理期限的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重大损失的责任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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