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30日二道江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交办与督办工作,保障区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保证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应当依法接受监督,认真落实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主动配合督办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负责执行和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一府两院”及其有关工作部门。
承办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工作部门的,需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督办机构,是指负责跟踪督办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督办机构依据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内容确定,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工作机构的,可以由主任会议决定主要督办机构和其他协办机构。
督办机构应该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有关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跟踪督促办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需要向常委会报告执行落实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包括:
(一)区人大常委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明确办理意见的决议、决定;
(二)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
(三)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提出的意见,要求报告办理情况的。
程序性、批准性的决议或决定,区人大常委会不要求报告的除外。
第六条 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交办程序:
(一)决议、决定在会议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承办单位。
(二)审议意见在相关会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涉及议题内容的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初稿,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的顺序,逐级呈送审阅同意或经主任会议审定,由常委会主任签发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承办单位。
第七条 承办工作要求:
(一)承办单位收到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认真办理。原则上在收到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将决议决定执行或审议意见落实研究处理情况送区人大常委会相关督办机构征求意见,并根据督办机构的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落实方案或措施获督办机构同意后,3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贯彻落实或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中明确办理时限的除外。
(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要实事求是。报告主要内容:对审议意见有研究、办理、采纳情况和取得的效果;不能采纳或暂缓处理的意见和原因;下一步加强办理的措施等。
(三)贯彻落实或办理落实情况因当前条件所限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作出具体的说明;办理过程中确对一些涉及全局、难度大、短时间内难以见效的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告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督办机构说明情况,并提出继续办理的计划,由督办机构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和反馈期限,另行确定报告的时间。
第八条 督办工作程序:
(一)区人大办公室建立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交办督办台账制度。台账相关信息由区人大办公室负责收集、登记、整理。
(二)区人大办公室在向承办单位印发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的同时,向督办机构发放《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交办督办情况记录表》,由督办机构填写跟踪督办情况。
(三)督办机构依法开展督办工作,负责处理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报告,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跟踪督办情况并提出意见。
(四)主任会议根据督办机构的提请,研究提出相关的意见或决定。
(五)区人大办公室在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督办时间节点,及时向督办机构收集《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交办督办情况记录表》。相应督办工作完成的,区人大办公室要作为已办结事项在台账中注明,并整理归档备查。未办结事项,由督办机构继续督办。
第九条 督办的形式:
(一)组织有关工作机构和人员、人大代表对承办单位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和视察;
(二)人大常委会听取承办单位执行、落实情况的汇报;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对执行决议决定和落实审议意见情况的评价:
对“一府两院”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由主任会议研究提出意见,认为满意的则予以通过,该事项作为已办结事项处理;主任会议认为不满意的,责成承办单位限期办理,并向主任会议报告继续办理情况;对组成人员意见较多,且事关全局、人民群众关注的或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的问题,可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相关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凡满意票、基本满意票达不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视为不满意,常委会会议可就进一步做好办理工作作出决议,要求其重新办理,并再次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督办工作情况及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年度进行汇总归档,并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同时抄送参加督办的区人大代表和有关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一)在规定期限内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不进行研究处理或不按本办法落实的;
(二)弄虚作假、敷衍了事、执行或落实不力、不如实报告,或在督促执行、落实过程中不配合的;
(三)拒不接受质询或询问的;
(四)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不能如期执行或落实,又未经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而拖延时间的;
(五)不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决议决定执行、审议意见落实研究处理情况或决议决定执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的;
(六)执行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情况再次报告,票决未获通过的。
第十三条 对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追究,区人大常委会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限期改正;
(四)责成有关机关、单位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撤销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第十四条 “一府两院”认为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失当的,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复议意见,陈述理由,常委会应认真复审,作出决定,给予回复。但在常委会没有变更或撤销之前,应予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