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经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接受姜桐生辞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报代表大会备案。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