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委员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委员整体素质,更好地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不断提高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推进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协委员的职责与义务:
(一)认真履行《政协章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积极贯彻执行区政协做出的各项决议、决定,认真履行政协职能。
(二)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积极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树立政协委员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认真参加区政协召开的全委会议、专委会议及区政协组织的各类研讨会、培训会、座谈会等会议,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四)积极撰写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每个委员届内至少提交3件有价值提案或3条社情民意信息。
(五)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考察、调研等活动。
(六)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电话、通讯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准确书面告知区政协办公室委员管理处。
第二条 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政协会议、活动的须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一)全委会议请假。全程请假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向区政协办公室委员管理处递交书面请假单,由大会秘书长审批。会议期间请假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大会秘书长请假。
(二)其他会议、活动请假。应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协办公室委员管理处、有关专委会或活动召集人请假。
第三条 实行委员履行职能情况通报制度。
(一)建立委员履行职能情况档案。委员每年出席会议、参与活动及书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情况,由各基层工委和机关活动组统计,每年由区政协办公室委员管理处进行登记、存档,年末汇总。
(二)通报委员履行职能情况。政协委员每年参加会议(活动)和履行职能的情况,由区政协办公室委员管理处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基层工委和机关活动组通报,为下一届区政协委员人选再次提名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条 建立激励机制,对履职尽责、成绩突出的政协基层组织和委员予以表彰。
八届政协委员会将于换届前开展一次优秀政协委员、先进基层工委评比活动,同时开展优秀提案、优秀提案先进个人和优秀社情民意先进个人评选活动,评选出的优秀政协委员、先进基层工委、优秀提案和优秀社情民意的先进个人将在区政协八届五次全会上予以表彰。
第五条 建立委员管理制度,实行委员动态管理。
(一)委员管理
1、建立委员信息库,委员档案实行微机管理;
2、将委员参加政协会议、活动以及书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情况进行登记,输入微机档案,作为考核委员履职的重要依据;
3、各专委会按照界别组成委员活动组,原则上委员不交叉。
(二)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取消委员资格:
1、届内两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参加区政协全体会议的;
2、一年内2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参加区政协及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会议、调研、视察等活动的;
3、一年不写提案,取消评优资格;两年不写提案,诫勉谈话;三年不写提案,取消委员资格;
4、本人主动辞去政协委员的;
5、因工作调离本区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6、因违法违纪按政协章程规定不适合作为政协委员的。
第六条 加强与政协委员的联系与沟通。
(一)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联系政协常委,每人每年至少走访5名常委及其所在单位。
(二)区政协各专委会要加强同本委员会委员及其所在单位的联系和沟通,每年至少要走访一次,并通报委员履行职责及参加政协活动的情况。
第七条 区政协办公室内设委员管理处,是委员管理的专门机构。委员管理处在区政协主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政协委员管理工作的组织、联络和服务;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在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所联系的界别委员开展经常性的活动,并做好区政协委员考核、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区政协八届十五次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并由区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