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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二道江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运行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政府办公室 来源: 中国政府网 更新时间: 2015-07-24 15: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现将《二道江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6日

 

二道江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运行与管理,提高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成效,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根据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及综合整治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是指为解决我区农村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提升农村环境管理能力而开展的,由国家和省投资、地方配套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也包括以前和今后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其他农村环境治理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区、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运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区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管理运行的监督、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定期开展项目村环境监测和评估,使项目切实发挥出功能效应,区直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相关协调指导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运行管理主体,负责上级相关政策要求的落实,制定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有效的实施。

第四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资金属国有资产,投放至项目村,污染防治设施和设备的所有权属集体经济所有,项目村村民委员会有使用、管理、维修和保养污染防治设施和设备的权力,没有处置的权力。

第五条  凡在本区域内从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运行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项目运行管理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在设立专职环保助理的基础上成立由1—2名专职人员组成的环保办公室;项目村设立兼职环保监督管理员;每村500人左右或一个相当人数的自然屯配备一名环卫保洁员;组建成自上而下的项目管理运行体制。

第七条  研究确立符合本乡(镇)、村情况的管理运行模式。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投放项目中,畜禽养殖堆肥场、人工湿地、垃圾池、垃圾箱、垃圾分类间和水源保护区设施项目统一由项目村全权负责具体的管理、运转、维修。

农村垃圾需各地本着因地制宜、污染防治效果最佳的原则,采取不同的管理运行模式。

(一)村收集、镇转运、区处理的垃圾管理模式;或由乡(镇)统一收集转运、区处理的模式。

(二)村、镇以租赁、承包给个人或单位的形式开展垃圾收集转运处理。

(三)环卫部门以承包形式收集转运垃圾。

(四)第三方市场化运行模式。

(五)其他切实有效的运转管理模式。

无论何种运转管理模式,合同一经签定,必须报区环保部门和乡(镇)环保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八条  固定设施的管理。固定设施包括畜禽养殖堆肥场、水源保护区、人工湿地、垃圾箱和垃圾分类间等固定设施。

畜禽养殖堆肥场只能从事农村养殖粪便的储存、加工、晾晒;严禁从事与养殖粪便无关的任何项目内容。

水井房和水源保护区要保持完整的功能性、警示性和保护。严禁人为破坏水源保护区围栏、房屋和警示牌,严禁非法侵占水源保护区和改变用途。

项目确定的人工湿地或天然湿地,一经确立后,不得侵占、改变用途,严禁放牧、打柴、割草。湿地内水层不宜过深,以不妨碍吸附植物生长为标准。吸附植物最好采纳适于当地生长的吸污能力强的香蒲、芦苇、水葱等植物,也可引入紫根水葫芦等品种。

垃圾池、垃圾箱要及时进行清理,严禁倒污水和湿度大的垃圾,严防外溢造成二次污染。垃圾池和垃圾箱位置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挪动。要充分发挥垃圾分类间的作用,严禁它用,平时注意维护保养。

第九条  可移动设施的管理。垃圾的装、卸和运转设施称为可移动设施。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资产管理权限,设施采购部门在区环保部门和乡(镇)见证下及时向项目村办理移交、落籍、落户等手续。

根据运转模式不同,具体管理运转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对车辆进行保养、修理、年检、办理保险。运转设施在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或失去使用价值报废的,由具体使用人向签定合同人及时申报,核查造成的原因,由乡(镇)政府所属环保办公室向区环保部门请示处理意见后方可处理。区环保部门要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所在乡(镇)领导共同研究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报区环保分局备案。

垃圾运转设施在保障当地垃圾及时清运前提下,仍有富余运力情况的,可以开展对外承包经营,为乡(镇)和村环卫滚动发展创造条件。

项目村的运转设备属国有资产,村集体所有,有条件的乡(镇)统一进行清运垃圾的,需集中使用运转设施的,需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村委会与乡(镇)签定合同,方可集中使用,乡(镇)和村应注意大力发挥设施的作用。

运转设施要保持完整性,严禁对其结构进行改变,进而改变其用途,如改装成铲雪车用于公益事业,改装成油罐车、水车用于其他非环卫用途。

第十条  制定和实行严格的垃圾分类制度。

要切实提高对垃圾分类处理的重要性认识。根据农村垃圾收运面积大、运距远、量小的特点,实行农村垃圾分类制度,可节约大量人力、财力和运力,实现农村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既可以提升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又可以大量减少农民生活成本和区、乡(镇)财政支出。根据我区农村目前条件和实际情况,宜采取农村垃圾二次分类模式:第一次分类是农户将无害的建筑垃圾运至村委会指定的位置填埋,部分有机可腐化的果皮、草叶及其它有机物质运至田间地头堆沤后还田;第二次分类是将垃圾运至垃圾分类间,由环卫保洁员分类,将各类生活的废塑料布和玻璃瓶、纸制品、废旧金属等回收变卖,做为环卫保洁员的工资补贴,部分第一次未分类到位的有机可腐化垃圾收集后就近运至堆肥场发酵后成为有机肥料,余下少量无用的有害垃圾收集、储存、转运至区垃圾场处理。

第十一条  设立管理台账和档案。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所有的固定或可移动设施全部喷涂“二道江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字样。项目村要在醒目位置设立标志牌,喷涂“二道江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村”字样。

项目村项目通过正式验收合格后,所在乡(镇)立即设立设施台账,详细注明项目名称、规格、时间等内容,以备查验,台账报区环保部门备份。在建立台账同时也建立档案,档案要记录设施的使用情况,包括移交、落籍、年检、保养、修理、承包租赁等情况。年终上报区环保分局备查。

项目设施属国有资产,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所有权,无权拆卸、顶账、拍卖设施。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经费筹措。各乡(镇)要统一配置环卫保洁人员服装和使用工具,保障必要的防护福利,环卫保洁员的工资必须及时定额发放,以保证保洁工作的质量。

第十三条  制度保障。各乡(镇)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颁布各项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以保证农村环保事业的健康发展。这些制度包括:《环卫保洁员工作制度》、《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制度》、《垃圾运转车辆管理制度》、《环卫经费筹集及使用制度》、《环卫从业人员奖惩制度》、《党员、村干部环卫责任包保制度》、《农村环境保护运行管理奖惩制度》等,用制度约束人们的行为习惯,努力创建天蓝、地绿、水清、村整洁的良好农村环境。

第十四条  在农村实施的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区级环保部门应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工作,深入实地讲解各种设施的管理使用办法,使各种设施发挥出更大作用。要定期对项目村进行必要的地表水和大气等项目的环境监测,并使通过监测发现的环境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

第五章  检查与奖惩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管理部门应自觉接受各级环保、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检查,环卫经费和设备出租收入资金情况与使用情况应向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有条件的村、镇可将项目设施内容资金使用情况在网站上公开,便于社会监督。

为使环保、环卫设施真正发挥效能,村委会可随时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乡(镇)环保办公室每月检查一次,各乡(镇)政府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检查一次,并每年向区政府汇报运行管理情况。区环保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奖惩。

对设施运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管理维护到位、设备效能得到充分发挥、制度完善并落到实处,农村环境整治得到村民满意的集体和个人,分别上报乡(镇)、区、市政府批准,给予表彰奖励。

对设备运行管理机构和个人,有下列行为者,可依据有关情节,按照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管理机构、各项制度和机制未设立、不完善或未落到实处的责任主体或负责人;

(二)群众群体上访或投诉3次以上,媒体曝光或其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擅自挪用、侵吞、挥霍项目资金和运行费用的;

(四)将设施擅自拍卖、顶账、据为己有、无故长期闲置的;

(五)违章操作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致使设施严重损坏或报废的;

(六)发现设施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问题而迟报、瞒报、漏报等失职渎职行为。

对存在上述问题的行政管理部门和责任人,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处理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视情节给予全乡(镇)或全区通报批评;

(二)3年内不得再享受各种各类专项资金投入;

(三)项目设施和专项资金属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按国有资产流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区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区环保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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